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交换实施细则
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交换治理,11月1日起,《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交换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交换细则》)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凭据《交换细则》,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质料骗取包管资格等八种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交换。
切合资格者
可交换公租房
为解决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包管资格的承租户事情路途遥远、照顾老人、子女入学等问题,南宁市允许其对已租住的公租房进行交换。
《交换细则》明确,包管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的剩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提出交换申请。
不过,并非所有承租人都有资格进行交换。《交换细则》提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质料骗取包管资格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转借、转租、擅自交换公共租赁住房;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回复状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运动的;破坏衡宇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回复状的;未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用度的等八种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交换。
网上可申请
结果不可取消
有交换公共租赁住房意愿的承租人,可通过南宁市住建局的公共租赁住房交换平台,完成交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流程。
承租人可在公共租赁住房交换平台上宣布交换信息,同时浏览和选择意向房源。申请人选择意向房源后,对方会收到系统提示信息。此时,双方申请人可自行联系协商并对意向房源进行实地检察,充分了解意向房源情况,告竣交换意向后,在公共租赁住房交换平台提出申请。
在重新签订租赁条约前,交换双方都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交换平台撤回交换申请。不过,重新签订租赁条约即视为交换完成,交换结果不可取消,交换双方应在重新签订租赁条约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住手续治理和衡宇交换。
交换双方未按划按期限完成衡宇交换的,任何一方可向运营治理单位提出限期交换申请,运营治理单位应要求双方在5日内完成交换。逾期未完成的,运营治理单位应对责任方做出认定,条约期内不再给予责任方公共租赁住房交换。
交换后的衡宇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他用度又该如何确定?凭据《交换细则》,交换双方新签订的租赁条约期限凭据其原租赁条约执行,租金标准、租赁包管金凭据交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重新盘算,重新盘算后的租金自新租赁条约签订次月起计收。新租赁条约签订当月,交换双方原承租衡宇的租金仍由各自担负,水、电费等其他用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相关划定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申请的交换户型凭据其家庭的配租标准确定:
(一)实物配租包管人口为1人的,可申请单间配套户型交换;
(二)实物配租包管人口为2人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交换;
(三)实物配租包管人口为3人,家庭成员中有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申请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交换;家庭成员均年满16周岁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交换;
(四)实物配租包管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可申请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