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包管。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事情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凭据过失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解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冒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执法的手段看待党员,严格禁止攻击抨击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划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执法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
留党观察最长不凌驾两年。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观察,确已纠正过失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过失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质料和意见,接纳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下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庞大,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划分差别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自己所在的委员会全体集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决定。在全体集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来由置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集会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冒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冒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来由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质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自己见面,听取自己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自己对处分决定不平,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卖力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关于确属坚持过失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关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凭据情节严重的水平,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